專利申請在提交了相關資料后,繳納了相關費用后,會出現(xiàn)兩種結果,一種就是獲得專利局下發(fā)的授權通知書,在繳納授權費用后,獲得證書;還一種就是在專利局審查后,認為不符合專利授權的相關要求,會發(fā)出駁回決定,也就是通常所說的,專利被駁回了。
專利申請被駁回了,我們該怎么辦呢?大多數(shù)人在專利駁回之后,會放棄后續(xù)處理措施,認為專利駁回了,就沒救了。對于一些專利服務,多半也是以專利駁回或者授權為終點,對于駁回的專利,沒有特殊要求,也不會進一步進行處理。
隨著專利審查方式進一步改變,對于駁回的專利,我們還是能采用一些方式,從中獲得駁回專利的價值的,小編認為,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從駁回專利中獲得更多價值:
1、申請專利駁回復審:
在專利下發(fā)駁回決定后,在駁回決定上面,都寫著可以進行專利復審的提示。這是專利申請在專利駁回后,避免錯審、給予的救濟機會。對于申請人或者發(fā)明人認為還能挽救的專利,或者認為審查有誤,可以申請專利駁回復審。
在申請駁回復審前,則需要根據(jù)駁回決定仔細研究對比,如有必要,則可以申請復審的。通過專利復審獲得專利授權的案例也有不少,但因為專利復審本身屬于專利服務后續(xù)工作,也就是說,需要另外提供服務,因此,必然涉及到金錢和時間,因此,如果沒有特別的原因,或者經(jīng)過分析對比后,認為復審授權性不高,就沒有必要繼續(xù)下去了。
在專利申請過程中,有一些人往往覺得自己的產(chǎn)品或者創(chuàng)意很不錯,結果被專利局下發(fā)了審查意見、經(jīng)過答復后,被駁回了。其原因,往往多方面的,如果在技術層面,確實符合三性要求,小編是建議復審的;但如果,確實有些勉強,或者是自我感覺良好,但被當頭一棒,確實駁回理由充分,點到了當初沒有考慮周全的地方,再做復審,就沒有大多意義了。
2、分析駁回原因重新整改
每一個專利申請,每一份專利申請,都離不開創(chuàng)造者辛苦的勞動,特別是,離不開發(fā)明人的辛苦付出,特別是有實際產(chǎn)品和創(chuàng)意的專利,其付出往往較多。拋開垃圾專利申請不說,對于具有實際價值的專利申請,其背后往往包含著發(fā)明人、申請人以及代理人的諸多心血,一旦專利被駁回了,是誰都不希望看到的。
但是,隨著審查機制的完善,一些專利駁回,其背后也是有不斷提升的審查要求和標準,特別是,隨著專利申請授權量增加,難免出現(xiàn)一些當初沒有考慮到的問題。因此,不妨通過駁回決定看看,是否在哪里還沒有考慮齊全。
比如,如果是缺乏新穎性,被下了對比文件,不妨多看看對比文件,找找自己專利與對方差異性,并用于產(chǎn)品或者設計上的改進,特別是實用新型專利,因為自己的申請沒有公開,而即使駁回了,通過對比文件的對比,是有辦法改進進行現(xiàn)有產(chǎn)品規(guī)避的。
再比如,如果專利缺乏創(chuàng)造性或者在可實現(xiàn)方面,缺乏周全考慮,甚至是因為某些機械設計,或者配方設計,再或者工藝設計,存在重大不足,被下了駁回決定,也是對現(xiàn)有產(chǎn)品或者配方設計的重大提示,可以在后續(xù)設計或者產(chǎn)品創(chuàng)意中進行改進。
還有其他一些駁回因素,都值得我們對駁回決定進行研究的,在改進或者吸取教訓后,進行產(chǎn)品改進,進行工藝、創(chuàng)新設計改進。所以,駁回決定,不是駁回完事,而是能針對性學習的樣本或者范例,對改進產(chǎn)品設計或者提高專利撰寫水平都大有幫助。
3、重新整改重新申請?zhí)幚?/div>
對于專利申請駁回后的案子,是否可以重新申請問題,很多人對此持有不同的意見:
有些人覺得專利駁回了,是因為審查太嚴,或者遇到了不同的審查員,才會被駁回;如果重新提交,換了一個審查員、或者審查相對松的時候,案子還能獲得授權。
也有些人認為,專利駁回了,就徹底沒有希望了,在申報上去,只能是同樣的結局,就是浪費錢,甚至會因為反復提交,而被納入非正常申請,得不償失。
上面兩種方式,顯然不是很好的處理駁回案件重新申請的方式,一方面,對于公開的專利,特別是發(fā)明專利,駁回了,再一次申請,就會被當初公開的專利技術,當作現(xiàn)有技術處理;另一方面,即使是實用新型專利,即使沒有公開,但系統(tǒng)內(nèi)部也是有記錄的,再一次申請,能授權的概率是很小很小的。
但是,如果我們能夠針對駁回決定中的問題,采用大幅度修改,或者克服了明顯的不足,重新申請,不失為一種辦法。此外,這個幅度,是需要把握好的。如何修改后再申報,也是需要竅門和根據(jù)產(chǎn)品研發(fā)改進實際來決定的,并非隨意提交完事。賭運氣,或者認為換個審查員,或許能行,這種方式還是不建議操作。
此外,對于審查答復期限專利,如果授權性很低,或者明顯有問題,還是建議撤回后進行改進或者修改后重新申請。這樣,可以較早地獲得申請的優(yōu)先狀態(tài),避免駁回后,耽誤重新申請時間。有些明顯的不授權因素,一般在審查意見中,就會被提出來,很多駁回決定,基本也是一審意見的翻版,實用新型專利更是如此。
專利申請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專利技術文本,一方面需要懂法律,另一方面也需要相關技術支撐,在專利檢索和現(xiàn)有技術對比及完善過程中,先前的準備,就能決定專利的生死。因此,與其考慮專利駁回后的問題,還不如在專利申請撰寫階段,就盡可能多考慮、多完善,從駁回決定中取經(jīng)或者改進,不過是事后諸葛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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